部定專科「重症醫學科」相關事宜
行政院公報
衛生福利部令中華民國115年4月28日(衛部醫字第1151662892號)
「重症醫學科」已列入「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八條醫師之專科的第二十四個分科
重症醫學專科醫師聯合訓練及甄審委員會
依115.04.23聯甄會議決議和因應部定專科規定,說明如下:
一、原聯甄證書換發部定專科證書
1. 115年後到期者:依部定公告115年7月起陸續通知換發新證書。
2. 114年到期未展延者:考量其於7月起即將換發新制部定證書,為減輕負擔,若學分累積完成,決議由母學會收取1,500元審核費並發給臨時證明,不另印製舊制聯甄會紙本證書。
二、取得部定專科證書後之積分規定和證書更新流程
1.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六年內,參加聯甄核定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含視訊課程)之積分達一百零八點以上。以下第一款之總積分不得少於五十四點;第二款之總積分超過五十四點,以五十四點計。且六年中連續任二年之積分不得為零點。
2. 證書有效期限屆至一個月前至六個月內,醫師向醫學會(初審)申請更新→衛福部(複審)再回函。
3. 若不符合申請更新之條件,致未能於期限內辦理者,得檢具書面理由及證明文件,在證書有效期限屆至一個月前至六個月內,醫師向醫學會(初審)申請延期更新→衛福部(複審)再回函。
三、訓練醫院展延新效期
1. 配合各專科訓練醫院依學年起算日為每年8月1日
2. 依 RRC 規範,一家醫院只能有一個訓練計劃,現行一家醫院若有多個計畫,須予以整併,訓練醫院全部名單更新詳附件
2026/05/08 | 點閱率:1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