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新冠肺炎(武漢肺炎)你需要知道的事 – III
(疑似感染篩檢、藥物治療及重症治療)
台灣急救加護醫學會住院醫師委員-林口長庚醫院 王思翰醫師
l 如果自己符合新冠肺炎(武漢肺炎)感染的通報標準,那接下來要怎麼處理呢?
進行第一次病毒採檢
(1) 第一次採檢為陽性(確定感染新冠(武漢肺炎)病毒)
由疾病管制局安排入院隔離
(2) 第一次採檢為陰性
a. 症狀輕微且符合五項要件 (註1) 可返家繼續居家檢疫(註2)
採檢返家後,於接獲通知檢驗結果前,應留在家中,不可外出,並應繼續居家隔離、居家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滿14天
b. 症狀輕微但有持續未改善或惡化之狀況
應該主動通知衛生單位安排第二次採檢
→ 若第二次篩檢為陽性,則由疾病管制局安排入院隔離
→ 若第二次篩檢也為陰性,則依照疾病管制局檢疫及隔離原則,完成居家隔離、居家檢疫或自主健康管理所需的天數
*註1 : 五項要件 – (1)症狀輕微
(2)個案同意
(3)可配合進行居家檢疫或居家隔離措施
(4)個案同住者沒有感染武漢肺炎併發重症的高風險族群 (例如老年人、心肺疾病患者等)
(5)個案可和同住者有分隔的空間居住,且有人可以照料生活起居
*註2 : 居家檢疫
(1) 留在家中(或住宿地點),亦不得出境或出國,不得搭乘大眾運輸工具。
(2) 居家檢疫期間,應儘量與家人分開居住,共同生活者須一同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包括佩戴外科口罩、良好衛生習習慣,並儘可能保持適當距離。
(3) 居家檢疫期間,需自主詳實記錄體溫及健康狀況,每日亦有負責人員主動聯繫關懷。
(4) 如出現不適症狀,應聯繫衛生局依指示就醫,禁止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就醫。
*醫療院所疑似病例通報條件如文末附錄
l 現階段新冠肺炎(武漢肺炎)的藥物治療與重症治療簡介
Ø 藥物治療
目前沒有任何研究支持任何抗病毒藥物治療,現階段是以多重藥物治療為主,常使用的藥物有以下幾種:
1. Chloroquine (Hydroxychloroquine)
- 一種抗瘧疾藥物
- 作用機轉尚未明瞭
- 亦能治療類風濕性關節炎以及紅斑性狼瘡
- 副作用:頭痛、噁心、嘔吐、腹瀉、視力模糊(少見)、耳鳴或聽力改變(少見)、蠶豆症患者服用可能導致溶血
2. Ribavirin, Favipiravir, Remdesivir*(瑞德西韋),Galidesivir
- 抗病毒藥物
- 作用機轉:抑制RNA依賴性RNA聚合酶(RNA-dependent RNA polymerase 縮寫RdRp)
- 副作用:噁心、嘔吐、肝指數上升
*Remdesivir(瑞德西韋)參考劑量
(1) 第1天:10 mg/kg。(一般成人約200mg)
(2) 第2至第14天:5 mg/kg。(一般成人約100mg)
3. Lopinavir/Ritonavir
- 抗病毒藥物
- 作用機轉:抑制蛋白酶(Protease)使病毒顆粒內核(Inner core)組裝的時候無法完成
- 副作用:噁心、嘔吐、腹瀉、肝炎
4. Interferon (IFN-Alpha、IFN-Beta干擾素)
- 一種細胞訊息醣蛋白
- 作用機轉:抑制和干擾病毒的複製,也使其他細胞能更好的避免被病毒感染
- 亦能治療多發性硬化症(Multiple Sclerosis)以及多種自體免疫疾病
- 副作用:類流感症狀、骨髓抑制
5. 恢復期的血清及單株/多株抗體(convalescent plasma and immunoglobulins)
- 從感染後恢復者中取得抗血清(恢復期血清,內含多株抗體),再將抗血清輸到其他人體內
- 此方法之前用於治療伊波拉病毒
現階段傾向於使用Remdesivir,可能併用Interferon、Lopinavir(Kaletra)或併用Interferon、Lopinavir(Kaletra)、Ribavirin來進行治療,必要時會合併其他藥物治療(如:抗生素、症狀治療藥物……等),且目前研究不建議合併使用類固醇治療。
Ø 重症治療
若演變成重症,從症狀開始到需要入住加護病房的平均期間為9-10天,大多數病人都是逐漸的變壞惡化,最常見需要加護照顧的原因是需要呼吸支持(2/3的病患符合急性呼吸窘迫症候群(Acute respiratory distress syndrome,縮寫為ARDS)的診斷標準),因此重症治療主要以治療急性呼吸窘迫症候群(ARDS)和敗血性休克(Septic shock)為主,治療準則詳見以下連結:
新冠肺炎(武漢肺炎)併發急性呼吸窘迫症候群(ARDS)及敗血性休克(Septic shock)治療準則
疾管局影片連結:https://www.youtube.com/watch?v=zzDhPaJLRew
附錄 - 醫療院所疑似病例通報條件
(一) 臨床條件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1.發燒(≧38℃)或急性呼吸道感染或嗅、味覺異常。
2.臨床、放射線診斷或病理學上顯示有肺炎。
3.無明確旅遊史,醫師高度懷疑之社區型肺炎。
(二) 檢驗條件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1.臨床檢體(如鼻咽或咽喉擦拭液、痰液或下呼吸道抽取液等)分離並鑑定出新型冠狀病毒。
2.臨床檢體新型冠狀病毒分子生物學核酸檢測陽性。
(三) 流行病學條件
發病前14日內,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1.有國外旅遊史或居住史,或曾接觸來自國外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人士。
2.曾經與出現症狀的極可能病例或確定病例有密切接觸,包括在無適當防護下提供照護、相處、或有呼吸道分泌物、體液之直接接觸。
3.有群聚現象。
(四)通報定義
具有下列任一個條件:
1.符合臨床條件(一)或(二)及流行病學條件任一項。
2.符合臨床條件(三)。
3.符合檢驗條件
參考資料
7. 台灣疾病管制局
8. 台北市衛生局網站公開資料
9. 世界衛生組織
10. 台灣胸腔暨重症加護醫學會、台灣感染症醫學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2019-nCoV)臨床研討會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