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高級心臟救命術聯合委員會 高級心臟救命術訓練課程規範
一、本課程規範之目的:
以教育為目的,來推廣高級心臟救命術(Advanced Cardiac Life Support, ACLS)之急救學識及技巧,並以 AHA(American Heart Association)最新版本之 ACLS textbook 為標準教材。
二、課程種類:
- ACLS學員訓練課程( ACLS Provider Course)
- ACLS Experience Provider課程
- ACLS指導員訓練課程( ACLS Instructor Course)
三、課程計劃:
學員課程必須由課程籌劃人提出學員課程計劃,包括:
- 課程籌劃人(course director):具有高級心臟救命術聯合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認可之有效期限內 ACLS 指導員並有實際教學十六小時以上經驗者。
- 課程主持人應負責督導課程的執行符合核定之課程計劃;課程指導員應依標準教材及規劃之課程進行教學及學員評量。
- 與學員比例至多為1比15(一名指導員對十五名學員)。
- 課程內容
- 各項設備(學員課程/EP課程)
- 指導員課程由本會統籌,每年辦裡一次。
- 課程有違規情事,經查證屬實,提報ACLS聯合委員會決議,最重處以取消ACLS指導員資格之處分。
四、資格及證書效期:
學員課程
- 任何從事醫療救護的人員均可參加學員訓練課程。
- 完成並通過本會認可之學員訓練課程者,發給學員證書,其有效期限為三年。
- 持有學員證書者,在證書效期內,可參加ACLS EP 課程(學員再認證課程)。
指導員課程
- 完成並通過本會認可之指導員課程者,發給指導員證書,其有效期限為兩年。
- 指導員在兩年內,實際教學達三十二小時,並持有效期內之指導員證書者可申請展延。申請展延當時,若AHA課程標準更新,應先參加本會認可之ACLS update course
五、課程申請:
- 檢具公文及課表,於課前45日,寄聯委會審核。
- 上課學員之名冊,於課前二週彙送秘書處,由聯委會提供筆試題目。主辦單位需負擔每位學員貳拾元之試題費及通過學員證書費每位貳佰伍拾元。
六、成績評核:
考試成績由本委員會評核,符合本會規定通過標準者,由本會認證。
七、附則:
本規範依據中華民國高級心臟救命術聯合委員會組織章程第四條制訂之,並提交各參與學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86.02.26第一屆第一次委員會議通過
87.02.21第一屆第四次委員會議修訂
96.12.21第11屆第2次委員會議修訂
111.06.27第24屆第2次委員會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