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LS聯委會

章程

中華民國高級心臟救命術聯合委員會組織章程

第一條:

中華民國高級心臟救命術聯合委會中華民國高級心臟救命術聯合委員會(簡稱聯委會)為國內各相關醫學會共同聯合組成,其組織成員有中華民國心臟學會、中華民國急救加護醫學會、中華民國急診醫學會、中華民國麻醉醫學會、中華民國重症醫學會、台灣老人急重症醫學會,以推廣高級心臟救命術(Advanced Cardiac Life Support, ACLS)之最新急救學識及標準技術為宗旨。

第二條:

聯委員會委員由各參與學會推薦具聯委會高級心臟救命術指導員資格者三名。

第三條:

聯委會設主任委員一名、財務委員一名;主任委員需具備任滿前一年委員之資歷,由各參與學會代表輪流擔任,任期一年。若遇主任委員出缺時,由原學會推薦具資格之委員遞補未屆滿之任期,若原學會無適當人選,則由委員互選。主任委員負責處理聯委會之業務及執行聯委會之決議事項。財務委員由各委員互選一人擔任,負責經費使用之監督查核,任期與主任委員同。

第四條:聯委會之任務如下:

  1. 制定高級心臟救命術訓練課程規範。
  2. 審查各參與學會轉交之高級心臟救命術學員課程申請,協助課程安排與提供筆試題目,審核訓練結果與認證。
  3. 課程舉辦時由聯委會指派一位指導參與該課程,以考核課程內容及指導員教學情形。
  4. 負責舉辦高級心臟救命術指導員課程。
  5. 每年至少舉辦一次各項高級心臟救命術課程。

第五條:

加入聯委會之學會,須經參與學會認可,依規定繳交入會費伍萬元,每年繳交常年會費伍萬元,以維持聯委會之常態行政事務之運作。

第六條:

聯委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八條:

本章程經聯委會委員提議經由各參與學會理監事通過後實施,條改時亦同。未盡事宜悉遵照內政部人民團體組織相關管理辦法為之。

86.02.26第一屆第一次委員會議通過
87.02.21第一屆第四次委員會議修訂
88.08.17第三屆第一次委員會議修訂
89.01.27第三屆第三次委員會議修訂
97.12.03第十二屆第一次委員會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