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審辦法          訓練內容             積分實施辦法


 中華民國急救加護醫學會重症醫學專科醫師甄審辦法

第一章    

第 一 條

中華民國急救加護醫學會為促進及落實重症醫療品質,特訂定「中華民國急救加護醫學會重症醫學專科醫師」(簡稱重症醫學專科醫師)甄審辦法;其目的為培養優秀之重症醫學醫師及發展國內有重症醫療之學識、技術、設備及研究,俾能對國民之健康有更大之貢獻。

第 二 條

中華民國急救加護醫學會為一民間之學術團體,所認定合格之重症醫學專科醫師,僅限於其對重症醫學學識、技術及經驗,對政府所頒佈之有關醫師資格及醫師開業之各項法規,並不牴觸。

第 三 條

甄審委員會,承中華民國急救加護醫學會之命,擔任甄審重症醫學專科醫師及其相關之業務。
甲、 審核申請甄審醫師之資歷。
乙、 辦理重症醫學專科醫師考試之命題及評分。
丙、 審核及修改重症醫學專科臨床訓練之計劃及課程。
丁、 審核擔任重症醫學專科臨床訓練機構之作業情況及設備。
戊、 審核重症醫學專科臨床訓練指導醫師之資格。

 

 第二章   重症醫學專科醫師甄審之資格

第 四 條

申請重症醫學專科醫師甄審者,須具備下列之資格:
甲、1.曾在國內外公私立大學之醫學院、獨立之醫學院、或醫學專
           
科學校畢業並持有該醫學院畢業證書。
         2.經考試院醫師考試及格,並持有證書。
        
3.持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醫師證書。

乙、1.其為本會核可之訓練計劃報備在案之訓練名單者。
        2.完成包含內、外、兒、麻醉、急診之主專科訓練者,其
            臨   床訓練期限最少為五年;完成心臟、胸腔或其他相關次
            專科者,其總臨床訓練期限最少為六年。
        3.以上之訓練至少須有十二個月加護病房練 。

    

 第三章  重症醫學專科醫師甄審之方法及步驟

第 五 條 申請重症醫學專科醫師甄審之醫師,須提出申請書及第四條所規定之證明文件。
第 六 條

甄審委員會於專科醫師甄審時召開會議,審查申請甄審醫師之資歷及其所提出之證明文件;資歷不合規定時,即通知該醫師不予甄審;如認為資歷、文件皆合格,應通知該申請甄審醫師,參加規定之甄審筆試及口試。

第 七 條

重症醫學專科醫師之甄審,分為二部份,第一部份為筆試,第二部份為口試,申請甄審之醫師,須先參加第一部份之筆試,當筆試及格後,始能參加第二部份之口試。
甲、重症醫學專科醫師甄審筆試部份:

1. 重症醫學專科醫師甄審筆試,每年舉行一次,筆試之日期、地點及費     用,由理事會決定後公告之。
2. 筆試採用選擇題,內容分兩部份,第一部份為有關重症醫學之各種基礎醫學(佔三分之一),第二部份為有關臨床重症醫學(佔三分之二)。
3. 甄審委員會由各醫學中心或教學醫院中有關重症醫學之主任或主治醫師中,於考試二個月前遴選適當人選若干人,組成筆試小組,擔任命題。
4. 甄審委員會於評定成績後,通知各申請甄審醫師及格或不及格,但不公佈分數。
5. 筆試及格有效期為兩年。
6. 如筆試不及格,可於下次舉行筆試時申請再試,如連續三次不及格,則須在職訓練滿壹年並取得證明以後再申請參加筆試。

乙、重症醫學專科醫師甄審口試部份:

1.重症醫學專科醫師甄審口試部份,每年亦舉行一次,口試之日期、地點及費用,由理事會決定後公告之,並個別通知筆試及格者參加口試。
2.口試在指定之醫學中心或教學醫院內舉行,內容包括:
(1)各種重症醫學常見疾病之診斷及處理。
(2)與重症有關之基礎醫學知識。
3.甄審委員會由醫學中心或教學醫院中有關重症醫學之科主任或主治醫師及具有專長之著名重症醫師中,遴選若干人擔任口試及評分。
4.口試成績評定後,由甄審委員會通知各申請甄審醫師及格或不及格,但不公佈分數。
5.如口試不及格可於下次舉行口試時申請再試,如連續二次不及格時,則須重新申請參加筆試,筆試及格後,再申請參加口試。

第 八 條 當申請甄審醫師於筆試及口試兩部份考試及格後,由甄審委員會報請中華民國急救加護醫學會,發給重症醫學專科醫師證書,並公佈合格名單。

 

 第四章  擔任重症醫學專科醫師臨床訓練機構之資格及審核

第 九 條

提出擔任重症醫學專科醫師臨床訓練之機構,須為衛生署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

第 十 條

擔任重症醫學專科醫師臨床訓練之機構,須有本會認可之專科指導醫師一人提出訓練計劃,經甄審委員會認可後,始能施予訓練。

第十一條

申請擔任重症醫學專科醫師臨床訓練之機構,須提出下列文件:
甲、重症醫學專科醫師臨床訓練之申請書。
乙、重症醫學專科醫師臨床訓練計劃書。
丙、 該機構之組織及設備之說明書。
丁、 該機構最近三年之重症醫務作業報告書。
戊、 該機構之首長及與重症有關之醫務人員之名冊及學經歷。

第十二條

甄審委員會在接到機構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後,應先指定委員二人調查,然後根據其調查報告開會討論審核認可後呈報理事會,授予該機構重症醫學專科醫師臨床訓練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為三年。

第十三條

甄審委員會應按期指派委員,實際調查參加重症醫學專科醫師臨床訓練機構之作業及訓練狀況並作成報告,向甄審委員會提出;甄審委員會議決定某機構須作某種之改進時,得函請該機構作該項作業之改進,如一年以後甄審委員會認為該機構未曾作該項業務改進之努力,或該改進未達到甄審委員會之要求時,甄審委員會得建議理事會,取銷該機構臨床訓練重症醫學專科醫師之資格。

    

 第五章  重症醫學專科臨床訓練指導醫師之資格

第十四條

提出擔任重症醫學專科臨床訓練指導醫師須為與重症醫學相關之專科醫師,且符合以下資格者。
甲、 在重症醫學單位之駐診醫師,在取得與重症醫學相關之專科醫師資格後,繼續從事重症臨床工作滿三年,並經本會認可者。
乙、 有重症醫學相關之原著論文,並以第一作者或指導作者,發表在國內外經專家編審之雜誌者。

第十五條

擔任臨床訓練重症醫學專科醫師之指導醫師,須先提出其資歷之證明文件,經審查合格後,始能擔任指導工作。

第十六條 提出訓練計劃之指導醫師須負責下列各款工作:

甲、依據「重症醫學訓練核心內容」擬訂訓練計劃及課程,並連同其他指導醫師及接受訓練人員名單於每年十月卅一日前提報學會。
乙、 指導並考核接受訓練之醫師。
丙、 每年向本學會書面報告訓練醫師之臨床訓練績效。

第十七條

臨床訓練重症醫學專科醫師之指導醫師因故喪失其醫師資格,或喪失其重症相關醫學專科醫師資格,或當甄審委員會認為其擔任訓練工作,未盡其指導責任時得報請理事會取銷其指導醫師資格。

第十八條

如因訓練機構被取銷資格或其指導醫師喪失指導資格時,接受其指導而尚未完成專科醫師訓練之醫師,得自行尋覓合格之訓練機構及指導醫師,以書面報請本會甄審委員會核可後,繼續完成其專科醫師訓練。若接受指導之醫師無法自行安排接替之訓練機構或指導醫師,得報請本會甄審委員會代為推荐。

第十九條 重症醫學專科臨床訓練指導醫師每五年須提出資格之再認證。

 

  第六章  專科醫師資格之展延及喪失

第 廿 條

重症醫學專科醫師應遵守本會規定,定時接受再訓練。

第廿一條

專科醫師每六 年提出資格之再認證,換證時須六年內積滿三百學分,非本學會學術活動之積分以一百五十為上限,其中含本會認可之ACLS 通過證明一次。

第廿二條

中華民國急救加護醫學會重症醫學專科醫師,觸犯下列任何一項,經調查屬實,由理事會通過後取銷其專科醫師資格。
甲、觸犯中華民國之刑法,並經法院三審認定者。
乙、 經任何級政府機構判罰其停止在中華民國境內執行醫師業務者。
丙、 執行醫師業務時,犯有違背醫德,誇大荒謬之宣傳,欺詐病人及其他不道德之行為者。
丁、有行為越軌,足以損壞中華民國急救加護醫學會之名譽及聲望者。

第廿三條 凡經中華民國急救加護醫學會理事會取銷專科醫師資格者,應無條件繳回專科醫師證書。

 

 第七章     

第廿四條

在本辦法實施以後,凡欲加入中華民國急救加護醫學會之醫師,必須取得重症醫學專科醫師之資格,始得為專科醫師會員;凡未具有專科醫師之資格者為普通會員。

第廿五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議決提報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後公告實施。增訂、修改時亦同。

                   86.10.05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88.10.17第九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
                   91.10.05第十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決議修正)


中華民國急救加護醫學會
重症醫學專科醫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81.09.06  第六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決議通過)
(82.10.03  第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決議修正) 
              (83.01.22  第六屆第七次理監事會決議修正)
(91.10.05第十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決議修正
)  

第一章    

第 一 條   

中華民國急救加護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重症醫學專科醫師繼續追求醫學新知,提升醫療服務品質,發展急救加護醫學,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繼續教育課程包括由本會及其他醫學會所舉辦之急救加護醫學有關之繼續教育課程。

第 三 條 

本會所舉辦繼續教育課程對外公開,參加費用依本會規定。

第 四 條

凡參加本會所舉辦之繼續教育課程之會員或非會員,均可獲得由本會發給之繼續教育積分證明。

 

第二章  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

第 五 條

 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
1、   
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由教育委員會為之。非本會所舉辦之學術研討會、學術演講或繼續教育課程,需在舉辦前一個月向本會提出認定之申請。 

2、   申請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需提出教育積分認定申請書,演講或教育課程之內容說明及時間表及演講者之資料。

3、   繼續教育積分之核給標準,演講或課程,以一小時積分一分,實習或見習以二小時積分一分為原則。但本會可視情況斟酌核給教育積分。

4、   參加本會年會核給教育積分三十分,參加國際性急救加護醫學年會或西太平洋急救醫學會年會得教育積分三十分。

5、   ACLS  重症醫學專科醫師必修課程,每年需修習該課程一次,並需取得本會之通過證明文件;參加本會舉辦得積分三十分,參加本會認可之教學醫院舉辦:上課一小時一分,實習每二小時一分。

6、   參加本會舉辦之學術研討會核給教育積分廿五分,演講者及主持人及發表論文第一作者另給予教育積分廿五分。

7、   參加本會舉辦之繼續教育課程核給教育積分廿五分,主持人及授課者另給予教育積分廿五分,參加本會舉辦之病例討論會一小時核給教育積分一分,報告者及主持人每一病例多加一分。

8、   在本會雜誌發表論文及發表在國際性急救加護醫學會雜誌上,原著每篇第一作者三十分,第二作者廿分,其它作者十分;病例報告每篇第一作者二十分,第二作者十分;發表在國內外其它雜誌與急救加護有關之論文者,原著第一作第廿分,第二作者十分。

9、   參加國內外與急救加護有關之其它醫學會舉辦之學術會議包括年會、地方醫學會,一天核給教育積分五分,二天核給教育積分十分。

10、參加經本會依據講授內容及演講者而認可之各醫學會或教學醫院所舉辦急救加護醫學相關之研討會、教育課程等核給每一小時一分,實習每二小時一分,其教師資格為本會專科醫師或部定講師級以上。護理或派遣員之訓練課程比照辦理,但本會可視情況斟酌核給教育積分,但每次至多廿五分 。

第 六 條

專科醫師申請換證時,六年內需滿三○○學分,其中非本會學術活動之積分以一五○分為上限。

第 七 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增訂、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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