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第一章 總 則 |
|
第 一 條 |
本會定名中華民國急救加護醫學會,英文名稱為:Society of Emergency & Critical Care Medicine, Taiwan , R.O.C., 為便於國際學術交流本會同時保有英文名稱:Western Pacific Association of Critical Care Medicine, Taiwan, R.O.C. Chapter. |
第 二 條 |
本會宗旨在於提昇國內急救加護醫學之研究、教學及應用,並促進國際學術之交流。 |
第 三 條 |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
第 四 條 |
本會得於各縣、市設立分會,其組織簡則另訂之。 |
| 第二章 任 務 | |
第 五 條
|
本會之任務如下:
|
| 第三章 會 員 | |
第 六 條 |
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準會員、團體會員、贊助會員、榮譽會員五種。
|
| 第 七 條 |
會員權利及義務:
一、個人會員: |
第 八 條 |
本會會員如有違背本會會章或破壞本會名譽等情事者,經理事會通過得予警告或除名再提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
|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 |
第 九 條 |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隔界實施。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依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會員代表額數、分區比例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
| 第 十 條 |
一、本會置理事二十七人,候補理事九人,監事九人,候補監事三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 二、本會尊創會理事長為名譽理事長。 三、本會歷任理事長卸任後,經其本人同意,由理監事會推薦為名譽理事。 四、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得列席理監事會議,但無表決、選舉及被選舉理監事權。 |
第 十一 條
|
本會之理事會互選九人為常務理事,再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理人並為召開各項會議之當然主席,理事長因故缺席時得由理事長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或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其職務。 |
第 十二 條 |
本會之監事會由監事互選三人為常務監事,並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
第 十三 條 |
常務理監事出缺時,由理監事中票選遞補,理監事出缺時,由候補理監事中就其所得票數高低分別遞補。 |
第 十四 條 |
本會理監事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二次,理監事並均為義務職。 |
第 十五 條 |
本會理事長任期為二年,不得連任,置秘書長一人,秘書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解聘時亦同。 |
第 十六 條 |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及各專門科小組其組織簡則另定之。 |
第 十七 條 |
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
第 十八 條 |
監事會之職責如下:
|
| 第五章 會 議 | |
第 十九 條 |
本會每年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一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必要時經理事會之決議或會員三分之一以上提議,得召開臨時大會。 |
第 二十 條 |
常務理事會議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理事會及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 |
| 第六章 經 費 | |
第 廿一 條 |
本會經費來源,會費標準及財務規定如下:
|
第 廿二 條 |
凡會員連續二年不繳交常年會費者,即予停止權利,但經補繳後得恢復之。 |
第 廿三 條 |
凡會員連續三年不繳常年會費者,得經理事會提報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 廿四 條 |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 廿五 條 |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代表)大會。 |
第 廿六 條 |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應歸屬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
| 第七章 附 則 | |
第 廿七 條 |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 廿八 條 |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理事會通過提請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修正之。 |
第 廿九 條 |
本會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內政部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
(78.09.17
第四屆第二次會員大會決議修正) |
|
| 第 一 條 |
中華民國急救加護醫學會會員代表選舉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暨本會組織章程第九條訂定之。 |
||||||||||
| 第 二 條 |
本辦法隔屆實施,會員代表選舉由現有個人會員,依會籍上之通訊地址為分區依據選任,任期二年;於當屆會員代表任期屆滿前三至六個月,辦理改選,連選得連任。 |
||||||||||
| 第 三 條 |
會員代表之產生比例及區域劃分如下:
|
||||||||||
| 第 四 條 |
會員代表之選舉以集會方式辦理,憑身份證明親自選舉不得委託,每一張選票圈選一人為原則。 |
||||||||||
| 第 五 條 |
各區會員代表應選名額暨候選人參考名單,由理監事會審議通過,參考名單應為選出名額之同額以上,並預留空白欄,供選舉人自行圈選。 |
||||||||||
| 第 六 條 |
分區選出之會員代表如缺額達各該區名額半數時,應行補選,經補選選出之會員代表,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代表遺留之任期為限。 |
||||||||||
| 第 七 條 |
各區選舉會員代表日期應於選舉日十五天前通知會員參加,並由本會理事會指定人員召集或主持,選務工作由本會指定辦理。 |
||||||||||
| 第 八 條 |
會員代表之選票,由本會印製並加蓋圖記,由本會監事會推派監事用印,即為生效。 |
||||||||||
| 第 九 條 |
各區會員代表之選舉結果及當選代表名冊,於選舉完竣後,七日內彙提理監事會;由本會公告及分別通知當選人,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
| 第 十 條 |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
| 第十一條 |
本辦法經理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89.01.13 第 九 屆第六次理監事會通過) |
||||||||||
| 會員代表名單 | |||||||||||
|
|
|||||||||||
![]()
|
|